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宝钟案〔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但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据规定,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钟案〔2019〕4号
当事人: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0389903U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敏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70928****
联系电话:1316313****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
2019年7月5日,本机关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天猫luckygourd旗舰店购买了一件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防水ipad挎包,该产品宣传网页设计违反广告法相关条例,宣传网页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没标明出处(旅游休闲20.8%,运动户外休闲24.5%,日常生活休闲22.2%,聚会休闲22.2%),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例,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解、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根据投诉,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8日对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村加空中1号的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一款名称为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防水ipad挎包的商品,在该商品详情页面中有 “数据图显示,买过这款胸包的小伙伴都用在什么场合:旅游休闲20.8%,运动户外休闲24.5%,日常生活休闲22.2%,聚会休闲22.2%”的内容,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故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开始在其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名称为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防水ipad挎包的商品,商品详情页面中“数据图显示,买过这款胸包的小伙伴都用在什么场合:旅游休闲20.8%,运动户外休闲24.5%,日常生活休闲22.2%,聚会休闲22.2%”的内容于该商品上架销售时就存在。当事人提供了于2016年6月在大钟庄镇、林亭口镇进行的关于该款胸包使用场合的问卷调查,调查群体主要为学生和上班族,调查问卷数量为100份,通过对调查问卷中的数据统计计算发现,与该款胸包网页广告引证内容中的数据无法对应,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当事人为本案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7月8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加空中1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名称为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防水ipad挎包的商品,在其商品详情页面中有“数据图显示,买过这款胸包的小伙伴都用在什么场合:旅游休闲20.8%,运动户外休闲24.5%,日常生活休闲22.2%,聚会休闲22.2%”内容的事实。
(二)2019年7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取证单,共8份,共8张,证明当事人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防水ipad挎包的商品详情页面中有“数据图显示,买过这款胸包的小伙伴都用在什么场合:旅游休闲20.8%,运动户外休闲24.5%,日常生活休闲22.2%,聚会休闲22.2%”内容的事实。
(三)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当事人经营资格。
(四)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职权和可承担的责任。
(五)2019年7月9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销售的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方水ipad挎包的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引证内容进行宣传的事实情节。
(六)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共1份,共5张,证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中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方水ipad挎包的销售记录的情况。
(七)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共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天猫网店luckygourd旗舰店中名称为男胸包旅行单肩斜挎包韩版时尚小挎包户外运动背包女方水ipad挎包的商品下架。
(八)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被投诉背包产品市场调查问卷共1份,共100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使用数据不真实、准确的事实。
(九)2019年9月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调查问卷中10名填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0份,共10张,证明该10人填写调查问卷的情况。
(十)2019年9月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问卷调查中填写人张艳秋的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张艳秋于2016年6月份填写当事人发放的关于该款背包购买后的使用场合调查问卷的情况。
(十一)2019年9月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问卷调查中填写人孟凡琪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孟凡琪于2016年6月份填写当事人发放的关于该款背包购买后的使用场合调查问卷的情况。
(十二)2019年9月5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问卷调查中填写人白骏越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白骏越于2016年6月份填写当事人发放的关于该款背包购买后的使用场合调查问卷的情况。
(十三)2019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关于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调查问卷中相关数据计算说明1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使用数据不真实、准确的事实。
(十四)2019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数据不真实、准确的事实。
(十五)2019年10月14日,天津市鑫辉缝纫制品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信息 截图影印件1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19年8月5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19〕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