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

2019-10-31 17:3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 〕126号)。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 〕126号

当事人: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81600056410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嵩华佳园15-1号(嵩华路4-22号)

经营者:王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平、张燕根据(安检行公[2019]53018100075号)依法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嵩华佳园15-1号(嵩华路4-22号)的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进行监督检察,该经营部负责人王兴现场陪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7月初擅自从事烤热狗肠销售,当事人共购进了1000根热狗肠,已售出1000根,进价0.5元/根,售价1.0元/根,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兴辉电动工具经营部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2019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财物清单》1份1页,共4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实施扣押的书证;

3.2019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共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19年8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5.2019年8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负责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6. 现场采集照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当时已停止销售食品的书证;

7.2019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19〕1-2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调查中,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询问。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4份19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2. 责令改正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未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元);

4.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正(¥2100.00元)。

以上3、4项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正(¥26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9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