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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9-10-31 17:3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127 号。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127 号

当事人: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0Q737P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8幢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雪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财兴盛商业广场8幢12号的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销售假冒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昆电工”牌电线电缆,执法人员武燕明、罗晓梅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工作人员叶雪艳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存有20卷“昆电工”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场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19046),该20卷“昆电工”牌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共购进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20卷,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8月13日现场查获20卷,当事人自购进没有卖出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公司价格表,该批电线零售价分别为BVR 450/750V 1×1.5电线85元/卷,BVR 450/750V 1×2.5电线137元/卷,BVR 450/750V 1×4电线210元/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26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8月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19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书证;

3. 2019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扣押的书证;

4. 2019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 2019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当场拍摄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照片1份1页,证明现场查封商品情况的书证;

6. 2019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共1份1页,证明公司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书证;

7. 2019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法人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关系合法性的书证;

8. 2019年9月5日,对安宁苏泰机电设备经营部被委托人郑云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9. 2019年9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价格表1份1页,销货清单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进货价、销售价及部分进货情况记录的书证;

10. 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1页,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1页,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复印件1份1页,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复印件1份1页,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1页,共7份7页,证明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所有人合法性的书证;

11. 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法人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关系合法性的书证;

12. 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1页,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1页,产品清单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鉴定人员资质及鉴定结果合法性、有效性的书证。

13.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19〕1-4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该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上述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3组证据共33份3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电线20卷,其中BVR 450/750V 1×1.5电线5卷,BVR 450/750V 1×2.5电线12卷,BVR 450/750V 1×4电线3卷;

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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