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19〕138号。安宁永恒酒店有限公司加工销售的荞糕,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行为,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作出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19〕138号
当事人:安宁永恒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582370561A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和平坝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芸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和平坝和平南路的安宁永恒酒店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酒店加工销售的荞糕,送检样品经云南省商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C20190663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所抽检该批次批荞糕共加工2.5千克,销售了1.5千克,抽检样品1千克,成本价共计16元,销售价是20元每千克,货值金额为50元,一共获利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行为,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6月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3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份1页,共2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永恒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 2019年6月17日,云南省商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NO.SC201906631)原件1份6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共3份8页,证明荞糕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的书证;
3. 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原件)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刘芸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基本信息情况的书证;
5.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房产证复印件1份2页,共3份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6.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昆明美滋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性的书证;
7.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昆明美滋味商贸有限公司双喜泡打粉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1页,当事人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1份2页,共2份3页,证明当事人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合法性好使用情况的书证。
8.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19〕1-18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我是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调查,请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20份3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元正(¥34.00元);
3.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柒仟零叁拾肆元正(¥7034.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