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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十二月一日实施

2019-10-30 23:15:04 中国市场监管报

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十二月一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 李春)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更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具体落实。

《办法》以推动《备忘录》落地实施为主要目标,依据专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对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开展信用修复等程序,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明确的期限要求。《办法》突出对“严重失信”“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在考虑落地实施可操作的同时,进行合理限缩。对于行政处罚可以规制的行为,不再进行联合惩戒。

《办法》分为总则、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信用修复及附则,共27条。《办法》对《备忘录》明确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结合实际予以具体确定,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措施和参与部门也遵从《备忘录》相关规定。

《办法》坚持“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根据《办法》,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部门对列入行为负责,同时对由本部门负责列入的联合惩戒期满的移出行为以及经信用修复的移出行为负责。

《办法》坚持尊重被惩戒主体基本权益,规定在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充分保障主体知悉的权利。《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障公示前主体享有信息保密权利。同时,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办法》,认真组织开展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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