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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雄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2019-10-23 10:2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宝白案〔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天雄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白案〔2019〕1号

当事人:天津天雄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4562678630U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朝阳街南排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霍永桂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41962XXXX3413

联系电话:1375267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朝阳街南排1号

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其他部门协查,对当事人的广告发布情况、所售食品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并于2019年4月16日对当事人在售的超过保质期的2瓶“梨木台”牌苹果汁醋爽饮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25日在淘宝网上销售的食品广告中有“千杯不醉”、“酒醉脑后丢”、“喝酒前食用预防醉酒,酒后食用解酒”的解酒、醒酒宣传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为本案的广告主,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前当事人已下架涉事“笑脸解酒醒酒糖”食品,并给消费者退款;

根据目前可提取的证据对“笑脸解酒醒酒糖”食品的来源渠道无法查清,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满足进货时未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6日共销售给消费者2瓶生产日期同为2018年1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梨木台”牌苹果汁醋爽饮料,至案发时仍有2瓶上述超过保质期饮料在售。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3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经济补偿以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霍永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淘宝网站页面截图、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曾发布虚假广告(案发时已经停止发布)的事实情节;

3.当事人淘宝网站的销售记录截图、台账,证明涉事商品上架与下架时间、销量;

4.当事人与投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交易页面截图,证明案发前当事人已为投诉人退款;

5当事人提供的涉事商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影印件,证明当事人查阅了涉事商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提供的关于津市场监管宝白协查[2019]1号调查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转发的淘宝网页内容及商品情况无法继续核实;

7.举报人提供的食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8.当事人进销货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梨木台”牌苹果汁醋爽饮料的相关情况;

9.向当事人下达的《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白〔2019〕10416号),证明已将当事人在售的“梨木台”牌苹果汁醋爽饮料全部下架、扣押;

10.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公司销售过期苹果醋食品补救损失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向举报人经济补偿情况。

本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津市监宝白案〔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笑脸解酒醒酒糖”食品商品交易记录,并在案发前已主动停止“笑脸解酒醒酒糖”的销售行为,已给投诉人退款,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初次违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举报处理过程中,如实提供涉事食品进销货台账,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向举报人进行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5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梨木台”牌苹果汁醋爽饮料2瓶、没收违法所得1.34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责令进货时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就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15000元;3.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梨木台”牌苹果汁醋爽饮料2瓶;4.没收违法所得1.3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6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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