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网消息,武汉市武昌区江鱼人家餐馆经营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江喜头鱼(鲫鱼),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对武汉市武昌区江鱼人家餐馆经营的江喜头鱼(鲫鱼)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8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检验报告№: 201930599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8月5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江喜头鱼(鲫鱼)是当事人于2019年7月2日由绿源鱼乐汇(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送,根据送货单显示,该批江喜头鱼(鲫鱼)共购进15.3斤,进价17元/斤,作成成品销售13.3斤,销售价格 68元/斤;抽检2斤,价格 25元/斤,货值金额为954.4元,违法所得为694.3元。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江喜头鱼(鲫鱼)由武汉市武昌区江鱼人家餐馆销售,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村上台子村H2栋1楼”。武汉市武昌区江鱼人家餐馆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江喜头鱼(鲫鱼),并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江喜头鱼(鲫鱼)已使用完,故无法召回该批次产品。
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产品检测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江喜头鱼(鲫鱼)为绿源鱼乐汇(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供货,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07号华南海鲜市场西区1楼停车场楼梯间2号,属于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武昌市监移函〔2019〕11-017号。
武汉市武昌区江鱼人家餐馆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于2019年8月13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与该供货商的业务往来。
2、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该商品存在的问题,严禁售卖该商品。
3、加强门店收货流程的培训,在公司范围内引起重视,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