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宁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宁强力磷化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安卫职罚〔2019〕第01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 安宁强力磷化工厂 地址(住址): 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光明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从源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15808890075
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91530181763854557Y、530181199203242615
本机关于 2019 年9月 23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5名劳动者(李东明、李勒鸥、陈八叶、陈金明、马骁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病监护档案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3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安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
我于 年 月 日 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