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辰市监信罚〔2019〕1020号-天津市太宇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信息显示,天津市太宇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辰市监信罚〔2019〕102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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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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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太宇工贸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120113000073199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董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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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信罚〔2019〕1020号
当事人: 天津市太宇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780300388C
住所(住址):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京津玻璃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涛
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提示企业按规定时限申报年度报告时发现,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9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4月22日,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核实,当事人2018年全年无纳税记录。此案于2019年4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同时,当事人2018年全年无纳税记录,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的行为满足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度报告截图,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提供的当事人纳税证明,证明当事人2018年全年无纳税记录;
4.当事人户卡,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局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redit.scjg.tj.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信罚告〔2019〕22号),同时,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scjg.tj.gov.cn/beichen/)以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前公告栏公告公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股东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