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9日,青岛海关网站公布《黄岛海关关于聊城伍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油嘴等侵犯“DELPHI”等商标专用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关知违字〔2019〕17号
当事人:聊城伍星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明明
海关编码:3714964698
地 址:聊城市东昌东路东首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到秘鲁的油嘴等。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油嘴386支使用了“DELPHI”标识,德尔福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DELPHI”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实际货物油嘴160支、柱塞40支使用了“DENSO”标识,株式会社电装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DENSO”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实际货物油嘴392支、柱塞120使用了“Bosch(图形)”标识,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Bosch(图形)”商标专用权,并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上述油嘴938支、柱塞160支使用的标识,事先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油嘴386支属于侵犯德尔福技术有限公司“DELPH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上述油嘴160支、柱塞40支属于侵犯株式会社电装“DENSO”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上述油嘴392支、柱塞120属于侵犯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Bosch(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1)海关查问笔录;(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3)出口货物报关单;(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当事人的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