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2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129号)》。云南缘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29号
当事人:云南缘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22号互联网产业创新园,法定代表人:杨兴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5U3N2R。
2019年7月2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EB44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1份,单号为53202019E000097639。7月28日,经我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芥菜200千克,实际出口600千克;申报出口玉米20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申报出口通心菜200千克,实际出口400千克;申报出口苦瓜200千克,实际出口600千克;申报出口蕃薯200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当事人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