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字(2019)第052019001232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46184344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智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稽查转办单》(编号:2019073)。该转办单涉及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西食药监协函〔2019〕2-11号),指出2018年陕西省药品监督抽验中,从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抽取的“安坤颗粒”(批号20180601)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XAYP20181375),[检查]项下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安坤颗粒”于2018年6月14日销售给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0盒。 经查,由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g*12袋、批号为20180601的安坤颗粒是当事人从西安自力中药集团有限公司购入的,共计购入1000盒,购入价格为含税人民币36.42元/盒。至当事人2019年5月29日收到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目前无库存。当事人以人民币38.34元/盒销售上述安坤颗粒共1000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340元;共售出1000盒安坤颗粒,销售所得为人民币3834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17.54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违法所得(1217.5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