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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阿梅肉”案

2019-09-29 17:34:24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阿梅肉”案

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

120105600036841



 

 

 

 

 

 

 

津市监北兴罚〔2019〕11号

 

2019年7月9日,我局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稽协查[2019]35号),函称:该局在办理天津市北辰区崟鼎食品经营部(杨占军)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阿梅肉一案中,因当事人提供材料显示被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阿梅肉”采购来自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属于我辖区管辖,就相关事项予以协查。

经查,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称:该经营部2019年1月29日,从天津市田野食品厂购进2019-01-09生产批次涉案阿梅肉10箱,购进单价:47元/箱,合计470元;2019年2月15日销售给天津市北辰区崟鼎食品经营部(杨占军)2箱,销售单价:52元/箱,其余8箱按52元/箱的价格零售了,没有库存,销售金额合计:520元;为核实这一情况,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就该经营部提供的天津市田野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标示“克青、年1月29日”的发货清单、NO:BC-200-2018检验报告进行协查,2019年7月30日收到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津辰市场监管函[2019]139号)称:“经调查核实,该厂经营资质合法有效,未向天津市克青干果经营部(李克青)销售过2019-01-09生产批次阿梅肉产品,且该厂没有给该经营部提供过天津市田野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标示“克青、年1月29日”的发货清单、NO:BC-200-2018检验报告。”函中附有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天津市田野食品厂就2019-01-09生产批次阿梅肉相关情况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经询问当事人是否能与供货方取得联系,当事人说无法联系,截止目前,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商品“阿梅肉”,经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2019年6月10日对该批次涉案阿梅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索取了供货厂家相关经营资质及票据等情况,但经我局协查,供货厂家未向当事人提供过上述经营资质及票据,也未销售过上述涉案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520元,非法所得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0926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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