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9] 0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9] 0031号
当事人:台荣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坤洲 海关编码: 44031419AQ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龙山工业区10号2号厂房10号1号厂房1楼A区
2019年3月11日,布吉海关对当事人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在执行C530818A0133和C530919A0018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不依照海关规定办理交付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涉及项保税料件2项:铝合金货物58154.09千克、锌合金货物584242.22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擅自外发加工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9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