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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微信卖玉,买家起诉获赔

2019-09-17 16:36:02 海淀法院网

鲁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导游麻女士在卖翡翠,于是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购买了一块翡翠。鲁女士多次要求发货,麻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时隔一年鲁女士仍未收到货物。鲁女士遂将麻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返还货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支持了鲁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鲁女士诉称,2017年10月,鲁女士去云南旅游期间结识了导游麻女士,双方通过微信交流期间,鲁女士发现麻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有许多出售翡翠的信息。经过反复沟通,鲁女士决定购买其中一块紫色的翡翠。2018年1月19日,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货款支付给了麻女士。之后,麻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寄送鲁女士所购买的翡翠。因此,麻女士应当承担退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被告麻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鲁女士与麻女士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麻女士迟延履行债务已达一年半,致使鲁女士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鲁女士关于解除其与麻女士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麻女士先后以医院守夜未睡、质检所下午没人、邮寄送货地址错误、住院、在外地、老公公司查账等理由始终没有寄送鲁女士购买的翡翠。基于以上事实,鲁女士要求麻女士返还货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鲁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

时下,微信购物正成为一股新的潮流。很多人通过微信平台、“微商”购买衣食住行各种各样的商品。但是微信购物要注意防范可能的风险,以免遭受巨大的损失。

大额购物尽量选择正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店,尽量通过正规电商平台,使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付款。因为使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时,买方将钱付给平台,待卖方发货、买方签收后,平台才会将钱付给卖方,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微信或银行转账到卖方账户,卖方不发货的情况。

购物前确认卖方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买方想通过法院裁判定纷止争,需要确定卖方的真实身份。没有获得卖家的真实身份可能面临无法立案的风险。在微信购物时,可以让卖方提供身份证照片、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营业执照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可以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信息进行核实。身份证照片可以和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进行比对。

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购物中,买卖双方的各种约定记录都保存在微信聊天记录。所以关于所买物品的价格、邮寄时间、如何付款、付款后卖家的确认、物流情况、质量约定、售后服务约定应当以文字形式明确的约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尽量避免以语音、图片等形式作出约定。防止清理缓存等情况可能出现的误删。如有必要,可以去公证处就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存。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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