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天津市桂祥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天津市桂祥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 天津市桂祥顺食品有限公司 | 91442000568282514R |
| 袁会茹 | 津市场监管东中罚[2019]259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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