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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电视台擅用其图片作微信公众号配图,体娱公司起诉获赔

2019-09-16 11:10:44 海淀法院网

因认为电视台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原告公开致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电视台赔偿体娱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800元。

原告体娱公司诉称,原告拥有诸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图片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电视台辩称,被告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使用自己录制的视频中截出来的图片;即便被告使用了涉案图片也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体娱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版并将涉案图片发表在其官方网站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体娱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经比对,电视台使用的照片与体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完全一致。电视台抗辩称其使用的照片为转播过程中的截图,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从涉案图片的像素及视觉效果来看,亦与一般截图成像存在差别,故法院对电视台的此项抗辩不予采信。电视台未经体娱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体娱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娱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任何体娱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电视台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电视台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及图片面积大小等因素酌情认定为2000元。关于体娱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出庭以及公证事项发生,法院将依法合理酌定为800元,不再全额支持体娱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关于体娱公司要求赔礼道歉一项,综合考虑本案主要涉及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侧重于财产性权利,现无证据佐证体娱公司的人格性权益受到重大侵害,故对于体娱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电视台赔偿体娱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800元。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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