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9月10日讯 签了承包合同,转身又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明知故犯”被告上法庭。虽然青岛公路与原告蒋先生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由于青岛公路违反了与发包方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高速集团”)之间的合同约定,被法院判定承包协议书无效。
施工方因价款过低申请司法鉴定
2013年11月,陕西高速集团作为发包方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签订了《合凤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第TX-C02合同段》,双方同时约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将工程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或以劳务协作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体承包者。2014年3月,青岛公路建设集团铜旬二标又与蒋先生签订《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将合凤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TX-C02标段内部分路基工程承包给蒋先生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与项目内容为路基土方开挖、填筑、软地基处理、灰土桩、强夯等。
在蒋先生负责的施工完成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对项目工程量进行了核对验收,双方对施工的工程量均无异议。之后,青岛公路对蒋先生施工的工程出具了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的《青岛公路建设集团铜旬高速TX-C02标工程结算书》,双方对包括路基挖方、素土回填、灰土挤密桩等12个结算项目的单价和合计价款无异议;但蒋先生认为路基挖方超运、路基3%灰土等项目的单价和项目合计价款过低。
蒋先生就项目价格问题申请了司法鉴定,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鉴定意见书,对有异议的8项结算项目造价工程鉴定10349500元。
承包协议书被认定无效
在诉讼中,蒋先生提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存在真实性问题,但未就此提交证据。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则出具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合同不存在换页情况。
除此,蒋先生还请求法院判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支付窝工损失1746750元。但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认为,蒋先生提交的录像资料及证人证言等材料,不能证明产生窝工。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与陕西高速集团签订《合凤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第TX-C02合同段》后,青岛公路又将工程的土方与灰土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蒋先生实际施工,并且蒋先生亦不具有施工资质,故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与蒋先生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是无效的。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被判支付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蒋先生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涉及合同效力、工程项目价款确定、窝工损失等问题。
由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是无效的,加之青岛公路与蒋先生对部分工程项目的单价没有约定,因此法院认为相关工程的价款应以司法鉴定为准,即应认定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的《青岛公路建设集团铜旬高速TX-C02标工程结算书》中有异议结算项目工程造价为10349500元。有关窝工损失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向蒋先生支付工程款5782698.92元及鉴定费70000元;驳回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