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威派塑胶模具(东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14号。
威派塑胶模具(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藤村宜久
联系地址:东莞市桥头镇岭头社区桥霖路2号2栋5栋
2019年02月0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有信达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1008506以进料对口向海关申报进口:1、PC塑胶粒(3907400000)1075千克,2、PEI塑胶(3907209000)925千克,3、POM塑胶粒(3907101090)299.5千克,4、PPSU塑胶粒(3911900090)6000千克,5、改性PA612塑胶粒(3908109000)825千克,6、未改性PA66塑胶切片(3908101101)1000千克。 2019年02月04日经海关查验:1、第5项实际进口货物:改性PA612塑胶粒(3908101900)825千克,鉴定书号1913000237; 2、查获未申报货物:1、不锈钢五金件(7326909000)45900个等12项货物,详见货物清单。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51.397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