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蚌市监械查扣〔2019〕4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安徽省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蚌市监械查扣〔2019〕47号
当事人:安徽省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6849893652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东侧5号区C楼5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树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略
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械查扣〔2019〕47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地点:蚌埠市货场一路18号。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常温。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丁成 袁猛 联系电话:0552-2053903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械查扣〔2019〕47号)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