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湖州茂顺针纺有限公司被罚款

2019-09-05 11:14: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公布2019年4-8月行政处罚情况。

吴兴分局表示,于2019年7月10日对当事人湖州茂顺针纺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单位废油收集箱中的废油溢出至地面,由于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使得部分废油流入边上的雨水井内,最终流至厂区南侧河道,造成一定污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0(伍万伍仟)元整。

 

企业名称

案号

处罚时间

案由

行政处罚摘要

湖州茂顺针纺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38

2019.8.27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我局于2019710日对当事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单位废油收集箱中的废油溢出至地面,由于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使得部分废油流入边上的雨水井内,最终流至厂区南侧河道,造成一定污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0(伍万伍仟)元整。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