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 徐文智)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92万余元。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应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某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形成《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并陆续盖章。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开始实施统一涨价,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下游用户停止供货。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给该省营商环境、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一是破坏混凝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营商环境。二是人为增加下游建筑企业原材料采购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三是不合理推升建筑施工费用,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下一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中省有关要求,严厉查处建材等民生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