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13号)显示,上海欣融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13号
当事人:上海欣融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688号E幢
法定代表人:黄海晓
海关编码:3117962351
2017年8月11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鸿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18项货物,其中第17项货物聚甘油脂肪酸酯160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O-50DP、非离子、麦芽糊精约70%聚甘油脂肪酸酯约30%维他命E约0.003%,申报总价CIF2868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40213009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71000295632。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402900090,关税税率9%。
另经查明,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4月27日间,当事人先后8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甘油脂肪酸酯7610千克,申报规格型号:O-50DP、用于食品添加剂、聚甘油脂肪酸酯百分之30麦芽糊精百分之70;非离子、十聚甘油油酸酯百分之百,申报总价共计CIF165010.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09990、3402130090,关税税率6.5%。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3402900090,关税税率9%。
经核定,上述货物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7369.50元。
2018年5月4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4月27日间的申报错误情况并主动向海关报明。
(货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2015年2月5至2015年10月29日间,当事人先后3次于报关单220120151010050870、220120151010260237、220120151010382869下进口聚甘油脂肪酸酯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对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11日间,当事人先后6次进口聚甘油脂肪酸酯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进口申报不实一览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