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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啤酒经营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第一期)

2024-07-11 11:10:53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

为切实保障夏季食品安全,督促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2024年5月下旬开始,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啤酒假冒伪劣问题专项整治,确保旅游旺季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保障消费者吃得放心、买得放心、用得放心。现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01

青岛市市南区来乐露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5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青岛市市南区来乐露商店经营的1瓶“沙子口啤酒”已超过保质期。该瓶啤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保质期为180天,售价5元/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啤酒依法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高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侬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高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侬餐厅正在经营的15瓶“青岛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其中青岛啤酒纯生5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8日,保质期180天)、青岛啤酒纯生10瓶(生产日期2023年12月08日,保质期180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查处。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的查办让啤酒销售者加强了对日常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通过执法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的方式,推动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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