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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教育、培训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4-04-19 11:02: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2024年黑龙江省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0号)精神,为切实规范黑河市教育、培训收费行为,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黑河市市场监管局现向市公办和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中职院校、中专、技校、技工学校)、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禁通过“家委会”等名义,变相乱收费。

二、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帮困基金等类似费用;严禁收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五、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学生及家长自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教育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教育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供稿: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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