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成果,2023年以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动,强化刑事打击与司法保护,着力推进综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各类违法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公开曝光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庆县凤村镇某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简述:2023年8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庆县凤村镇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能提供该两款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因管理疏忽,进货查验时遗漏了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德庆县某美甲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述: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庆县某美甲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查,以上商品均是在网上购买,所以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证照资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票索证、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财物、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庆县莫村镇某药房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述:我局在对辖区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庆县莫村镇某药房没有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经查,当事人因疏忽,未注意到该药品有贮存温度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肇庆市某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述:2023年8月15日,我局在对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肇庆市某药店没有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经查,当事人因管理疏忽,未能及时注意到药品外包装盒的贮藏条件,才把上述药品摆放在了普通货架上。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德庆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述: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庆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该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证照及销售记录,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的销售有记录,在店内零售的没有记录。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完整的销售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德庆县回龙镇某卫生站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简述: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庆县回龙镇某卫生站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卫生站现场未能提供部分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由于当事人年龄大、文化水平不高、不懂电脑、没有管理经验,导致无法提供部分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