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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网络教培领域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4-01-04 16:10:05 株洲市场监管

为整治网络教育培训行业突出问题,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难点,突出严管严治,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网络教培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湖南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9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湖南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直播进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为促销吸引学员,2022年9月以来,通过其直播平台宣传“学习效果:学会之后第一个月 跟着专业团队听话照做 1、基础再差 保底8000 2、涨粉8-10W 3、7-15天见到收益”“学会之后第二个月一万元起”。并以2999元和 2990元两种价格招收学员,链接“腾慧云”小程序,在公司直播平台参加线上一个月(14课时)抖音短视频培训。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品牌强国自主品牌优选示范工程”认证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直播平台宣称其获得了“品牌强国自主品牌优选示范工程在线教育行业优选成员单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二、株洲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案

2023年5月5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株洲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登记住所为株洲市荷塘区xx镇xx村xx组xx号。该公司自设立登记日起至调查终结之日止,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荷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3年5月25日向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荷市监责改〔2023〕437号),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该公司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三、株洲某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2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株洲某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广告涉嫌违法。调查发现,2022年年初,该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含有“零基础轻松就业”“名师指导”“专业考证指导,助力轻松拿证”等宣传内容;2022年4月,该公司开设“XX职培”微信公众号,并发布含有“零基础轻松就业”“名师指导、集聚教授专家、国际焊接工程师、高级焊接技师、国家级焊接裁判”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5000元。

四、株洲市石峰区某美术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2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株洲市石峰区某美术学校涉嫌通过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机构从 2021年11月开始,通过“XX美术”微信公众号,在所属“教研部美术材料质感分享研讨会”页面发布含有“是株洲区域唯一每年必出清华及央美过线学员的美术培训机构” “湖南联考大捷本科过线87%、平均分238.6分过线率100%” “连续14年联考合格率100%” “本科录取率98%”等内容的广告,同时使用大量录取学员名单用于广告宣传。2023年5月,该机构又在自制的塑料扇扇面印制“是株洲区域唯一每年必出清华及央美过线学员的美术培训机构”等内容的广告,并将该批扇子置于校内免费发放用于商业推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该机构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五、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6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展开核查。经查,该公司从2023年4月28日开始,通过百 度平台在某网页发布含有“10年专注服务上万客户,好评率98.71%”“200名专业编辑 30名客服团队”等内容的网络广告,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公司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410.08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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