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9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3年台州市椒江区流通领域老年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台州市椒江区流通领域老年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样,1双作为备样。
注:因为成人旅游鞋样品鞋号小于230 mm,成鞋耐折性能不测。所以抽样时应抽取鞋号都大于等于230mm样品,或者鞋号都小于230 mm样品。
建议尽量抽取相同鞋号的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表1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15107-2013的老年鞋(旅游鞋)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1 | 标识 | QB/T 2673-2013 5.1 QB/T 2673-2013 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2.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2.1 |
2 | 感官质量 | GB/T 15107-2013 5.2 |
3 | 帮底剥离强度或底墙与帮面剥离强度 | GB/T 15107-2013 5.3.1 |
4 | 成鞋耐折性能 | GB/T 15107-2013 5.3.2 |
5 | 外底耐磨性能 | GB/T 15107-2013 5.3.3 |
6 |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 GB/T 15107-2013 5.3.4 |
7 | 衬里和内垫耐摩擦色牢度 | GB/T 15107-2013 5.3.6 |
8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5107-2013 5.4.1 |
9 |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甲醛含量 | GB/T 15107-2013 5.4.2 |
检验项目表2
明示执行标准为QB/T 2955-2017的老年鞋(休闲鞋)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标识 | QB/T 2955-2017 5.1 |
2 | 感官质量 | QB/T 2955-2017 5.2 |
3 | 异味 | QB/T 2955-2017 5.3 |
4 | 耐折性能 | QB/T 2955-2017 5.4.1 |
5 | 外底耐磨性能 | QB/T 2955-2017 5.4.2 |
6 | 剥离强度 | QB/T 2955-2017 5.4.3 |
7 | 鞋帮拉出强度 | QB/T 2955-2017 5.4.4 |
8 |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 QB/T 2955-2017 5.4.5 |
9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QB/T 2955-2017 5.4.8 |
10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 | QB/T 2955-2017 5.5.1 |
11 |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 QB/T 2955-2017 5.5.2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107-2013 旅游鞋
QB/T 2673-2013 鞋类产品标识
QB/T 2955-2017 休闲鞋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旅游鞋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识判定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2)存在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否则,判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表1旅游鞋标识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 项目 | 样品号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
1 | 标识 | 鞋 | 鞋号 | QB/T 2673-2013 5.2.1 | a/b | 主要 项目 | 1# | 原样 | 1、鞋上的鞋号和内包装(含吊牌)上的鞋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2、内包装(含吊牌)上执行标准编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
商标或企业名称 | a | ||||||||
货号 | b | ||||||||
内包装(含吊牌) | 产品名称 | QB/T 2673-2013 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1.10,5.1.11,5.1.12 | a | ||||||
鞋号 | a/b | ||||||||
材质 | a | ||||||||
产地 | b | ||||||||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 a | ||||||||
三包规定 | a | ||||||||
执行标准编号 | a/b | ||||||||
生产日期 | b | ||||||||
颜色 | b | ||||||||
货号 | b | ||||||||
质量等级 | a |
2.其他项目判定
除标识项目外,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休闲鞋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1.标识判定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2)存在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否则,判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项目 设定 | 样品号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
1 | 标识 | 鞋 | 鞋号 | QB/T 2955-2017 5.1 | a/b | 主要 项目 | 1# | 原样 | 1、鞋上的鞋号和内包装(含吊牌)上的鞋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2、内包装(含吊牌)上执行标准编号未标注,作为a类不合格,标注不规范作为b类不合格。 |
商标或企业名称 | a | ||||||||
货号 | b | ||||||||
内包装(含吊牌) | 产品名称 | a | |||||||
鞋号 | a/b | ||||||||
材质 | a | ||||||||
产地 | b | ||||||||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 a | ||||||||
三包规定 | a | ||||||||
执行标准编号 | a/b | ||||||||
生产日期 | b | ||||||||
颜色 | b | ||||||||
货号 | b | ||||||||
质量等级 | a |
2.感官质量判定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2)存在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
否则,判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项目 设定 | 样品号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
1 | 感官质量 | 整体外观 | QB/T 2955-2017 5.2 | a | 主要 项目 | 1# | 原样 | / |
帮面 | a | |||||||
主跟和包头 | a | |||||||
子口 | a | |||||||
折边沿口 | b | |||||||
车线、手工缝线 | b | |||||||
鞋底 | b | |||||||
鞋底厚度 | b | |||||||
附件 | b | |||||||
帮面尺寸 | b | |||||||
鞋底尺寸 | b |
3.其他项目判定
除标识、感官质量项目外,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1.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