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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

2023-03-20 14:17: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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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3年广东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广东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生产领域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2检验依据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

其他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抽样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作适当调整;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留样,留样封存于承检机构。抽样数量见下表:

抽查产品

相关产品

抽样数量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聚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碳酸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密胺、玻璃钢、尼龙、其他材质的碗、碟、杯、刀、叉、饭盒、托等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注:需提供产品的标识或符合性声明。

4检验项目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验方法

备注

1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GB 31604.2


2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GB 31604.8


3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GB 31604.9


4

脱色试验

GB 4806.7-2016

GB 31604.7

仅适用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5

氯乙烯残留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31

PVC材质

6

锑迁移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41

PET材质

7

己内酰胺迁移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19

PA材质

8

游离酚迁移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46

PC材质

9

大肠菌群

GB 14934-2016

GB 14934

产品明示标准有要求时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

GB 14934-2016

GB 14934

11

霉菌计数

GB/T 18006.1-2009

GB 4789.15

12

双酚A迁移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10

PC材质

13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21

PET材质

14

乙二醇迁移量

GB 4806.6-2016

GB 31604.44

PET材质

15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GB 4806.7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②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③检测微生物指标应采用未开封的样品,分装、已拆封样品不检测微生物指标。

5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留样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2不进行复检情况:

①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②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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