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一起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的案件中,从合法、合情与合理角度,有效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实现了法律权威与柔性执法的和谐共生。
【案件经过】
2022年3月7日,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宁市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XX牌料粉及XX牌香肠在检查当日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金额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款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处罚依据】及结果
鉴于该案货值金额较小,数量较少,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及《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八条之规定,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并于2022年5月7日对该副食店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字〔2022〕04号)。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深入研究《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该违法行为,给予一定包容,彰显“柔性执法”真情,不仅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而且有效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深入落实柔性执法理念,更好发挥法治保障力,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