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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 上海钦同贸易公司被罚5万

2022-09-14 16:55: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钦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根据相关线索,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 年7 月11日,主要从事五金工具的生产经营。2021年1月,当事人委托生产角磨机400台,价格为100元/台,对该产品加贴标签、包装后出厂销售。该产品标注名称为电动角磨清缝机,是一款用平行砂轮对金属材料、构件、石材上的不平整部位、焊缝,或对地面等进行磨光作业或切割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该产品规格型号:3612-1,功率:165W,执行标准为:GB/T3883.1-2007,GB4343.1-2018。2022年2月,当事人以订购价出售361台电动角磨清缝机给上海琨匠实业有限公司,价格为100元/台。

经查实,上述电动角磨清缝机产品为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属于应当实施自我声明程序的产品。当事人未取得该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不能提供相关自我声明文件。案发后,当事人销毁了剩余库存。2022年8月8日,当事人涉案产品取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编号2022980503000041。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出厂上述电动角磨清缝机产品400台,销售该产品共计361台,后上海琨匠实业有限公司退货241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角磨清缝机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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