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徐汇区宋园路138 弄警安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徐汇区宋园路138弄警安苑小区8 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上述8台电梯的维保期限从2020年到2022 年1月20日、11 月10日、12月9日不等。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2022 年1 月12 日的维保工作中未实际进入小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8 台电梯开展半月维保作业。
2022年8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未要求举行听证。
该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