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检查
据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去年11月以来,为维护军服专用性严肃性,执法队积极推进“军地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违规售卖军服及其仿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为切实巩固深化治理成果,近日,按照相关要求,执法队会同驻连部队,对违规销售“军”字号商品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以及销售“军”字号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检查内容
此次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二是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商品。其中,“军”字号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
(一)军事单位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
(四)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包括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八一、勋章、领花、胸标、臂章等。
检查现场情况
在位于该市甘井子区某副食品商行的检查现场,店内明显位置张贴着涉及军队字样的海报,商品陈列柜中摆放着带有类似军用标志物图案及带有“军”字的预包装白酒。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在位于该市沙河口区某被服商店的检查现场,该商店牌匾涉及“军”字号字样,店内摆放着部分仿冒军服、军靴及其他带有军用、警用标志的商品。驻连部队同志对相关商品进行了现场辨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将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八一”将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以此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对涉“军”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广大市民如发现违法行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12345投诉。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律按法律法规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李光起 宫照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