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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炒信销售“减肥产品”被查处

2022-05-19 21:1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安徽省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2起信访人反映“在某宝店铺‘没有度数的久’上购买的减肥商品存在不合格的嫌疑”的投诉举报信,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接到投诉举报后,怀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王某某系“没有度数的久”店主,持有的是黑龙江哈尔滨市某县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某平台开设网店,但实际经营地址在怀宁县辖区。主要经营产品“抑制食欲顽固性去抗体减少饮食控制管嘴饱腹感胶囊加强版”,在网店的展示页面中,标称有“本品为膳食营养补充剂;本品不能替代药物;本品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补充剂同时食用”。该商品为瓶装胶囊状物品,产品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瓶身有日文标签标注了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但具体内容当事人并不认识。当事人称该产品是从网上进货,通过网络谈好价格和数量,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未索要票据,产品不是进口的,网页上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仿效了类似产品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不是本产品实际的信息。当事人共进货250瓶,进货金额共5000元。

执法人员同时核查了当事人网店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网店共计有2073条交易记录,总交易额231641元,其中显示交易成功的为1651条,交易金额196371元。当事人称真实交易记录仅有250条,每条一瓶,销售单价从46元至218元不等,实际交易金额共14742元,非法所得9742元。剩余交易记录是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在网上找人对其网店商品进行刷单炒信生成的虚假订单。

当事人王某作为网店经营者,在网店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以及通过网络刷单人员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虚假交易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网店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742元并处以罚款88452元。(安徽省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兴祥)  

(责任编辑:孟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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