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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30号建议的答复

2022-01-01 08:58:12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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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亟待完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尽快修订我国现行的与国际标准有较大差距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时调整不系统不配套不实用的国家标准、积极加强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实质性参与程度和话语权的建议,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很大参考意义。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组织的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将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梳理、汇总统一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反馈,提升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截至2021年6月,我国共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366项,其中现行有效标准1282项,包括通用标准12项,产品标准785项(包括食品产品和营养特殊膳食食品产品标准80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690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5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4项,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451项,涉及近2万项食品安全指标。31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修订或者审查过程中。

二、积极解决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您提出的国际标准采用率低、标准更新缓慢、检验方法不配套等问题,很有实际意义。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标准与国际对接。一是提升标准水平。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制定程序、科学依据等方面与国际食品法典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一致。有些内容已经引领了国际食品标准的发展。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19种污染物的313项指标,超过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8种污染物的113项指标)和美国(10种污染物的29项指标)、欧盟(26种污染物的289项指标)等主要发达国家/地区。二是加快标准修订完善。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已发布640项单一品种及通用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以及50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目前现行有效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中有94项发布时间超过十年,占所有质量规格标准的13.6%。目前共有90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正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三是积极完善配套检验方法。目前已发布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计293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除外),涉及食品安全指标700余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标准共有40余项,目前正在对多项标准开展修订,重点解决标准适用范围不能覆盖所有相关食品类别的问题。例如已立项在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纽甜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等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标准拟通过修订扩大检测范围,满足检测需求。

三、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

由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监管理念和食品行业发展水平不同,各国法规、标准有所不同,标准难以在数量上简单比较。同时,各国人群膳食结构和风险因素的实际水平存在差异,部分标准指标在各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别。为推动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利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广泛征集各界意见,加强标准宣贯,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为推动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担任要职,引领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完善国际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标准国际影响力。

四、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按照“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一是基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行业发展需求,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系统评估。二是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执行跟踪评价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有效衔接,重点开展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等通用标准的再评估和修订。三是履行好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国际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和亚洲区域协调员职责,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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