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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27号建议的答复

2022-01-01 08:40:08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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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1527号建议的答复

孙树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斤”作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年3月9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明确,允许市制单位使用到1990年年底。“斤”属于市制单位。《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未将“斤”作为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对于您提出的恢复“斤”作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建议,我们十分重视,认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尽管“斤”这一单位已在我国传承千年,目前在日常生活中也仍有使用,但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中质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单位“千克(公斤)”,再选用市制单位“斤”,不符合选择其他计量单位应规避“并用”做法的原则。中国历史上,北洋政府、民国政府为照顾中国民众习惯,曾采取了“两制并用”的政策。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以国际计量局所制的千克原器为标准,权度分为甲、乙两种,甲为营造尺库平制,库平两为千克的百万分之三七三零一;乙为米制。1928年民国政府公布度量衡法,规定实行两制:一是标准制,规定米制为标准制;二是市用制,与标准制有简单的比值,与习惯相近,重量以公斤的二分之一为市斤,一市斤为十六两。实施的结果是,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根据不同的习惯,产业一套、市场一套,教育一套、科技一套,造成了几十年计量单位名称的混乱。实践证明,两个单位制度同时并用,是行不通的。即使是现在,“斤”的实际量值在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们将“斤”作为公斤的简称,认为1斤等于1000克;而在香港地区,人们习惯于旧制,1斤约等于605克。在港澳台地区,对于“斤”实际量值的认识和习惯上的不一致,导致交易纠纷时有发生。而使用国际单位制单位“千克(公斤)”,不会产生歧义,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的立法宗旨。

作为一个拥有广袤土地和众多民族的国家,统一计量单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是统一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的基本政策。经过数十年的努力,以国际单位制为主体的法定计量单位已经逐步为人知晓和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综上所述,如果将“斤”作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可能导致质量单位的混乱,也会在贸易、生产等领域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不以“斤”作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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