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推广新能源车,做好新能源车配套服务,近日,广西柳州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
《通知》提出,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可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中,对在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早上7:30免收停车费。收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通知》指出,充电服务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内充电的车辆,充电期间只能收取充电服务费和代收电费,不得另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等任何费用。在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出台前,柳州市充电服务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充电服务企业应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本企业的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在充电服务场所做好收费公示。
同时,为缓解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通知》鼓励各充电服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企业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内建设充电设施并收取充电服务费时,应与停车场经营者充分沟通协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充电期间免收车主停车费(即充电期间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事宜,并在停车场醒目处做好公示。其中涉及公共场地的,可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在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设置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即只提供充电服务、不具停车服务功能的场所),并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矛盾。
下一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新能源停车收费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位车主。(通讯员 张弦 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