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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鱼、肉类等不合格食品!广东中山市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十大典型案例

2021-11-29 21:13: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着力查处民生领域案件,严查重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367宗,移送司法机关食品安全涉刑案件101宗,责令停产停业案件6件。查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对外公布典型案例。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山市南头镇岑银英鱼档经营的水产品“鲮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水产品“鲮鱼”检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属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因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21年2月18日,中山市南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曾于2020年3月9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广味香肠”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24.8元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于2020年7月14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式香肠(君悦肠)”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68元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于2020年7月24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福人品®好福气腊肠”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17.2元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14箱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手,无法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贸易报关单据。当事人涉嫌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查封,后将案件移交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3日,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手14箱、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1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在某集体食堂内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

当事人承包经营该集体饭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广西名产客家腐竹”做成“腐竹红烧肉”提供给就餐人员食用;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粤佳欢港式大碗面”做成“汤面”提供给就餐人员食用。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6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并处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5盒鸡蛋(生产日期20210219X,保质期为常温保存30天)已超过保质期,后移交小榄镇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6月23日,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蛋15盒、没收违法所得77.40元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生产的“和谐号雪糕 (生产日期:2020-09-15)”、“如来神掌脆皮雪糕(生产日期:2020-09-1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检验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1年1月19日,中山市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7元并处罚款5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骑士小明雪花酥(原味)”(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14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1年1月14日,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2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板芙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板芙镇兴业路邮电局侧的中山市板芙镇回家湘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中山市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2021年6月9日,中山市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9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使用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1检验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2月22日,中山市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10L/桶装花生油4桶,4L/桶装花生油1桶,财物价值共计79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1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分局接到检测报告反映广东真鲜生连锁有限公司东区菜篮子分店销售的“鲫鱼”中检测出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属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因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分局于2021年7月2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山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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