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必须涵盖并高于推荐性标准的所有技术要求”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对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其中第二款是“(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那么,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而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该企业标准是否有效?或要修改。
或者, 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要求,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但是没有涵盖所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该企业标准是否有效?或要修改?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或者少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