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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2021-09-14 14:15: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物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及相关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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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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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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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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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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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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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普法链接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通讯员 洪艺珣 制图 林琳山)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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