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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市场监管局向经营者发告诫函:不得串通涨价

2021-08-05 20:41: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和河南省郑州市及部分地区疫情有所抬头,疫情防控形式严峻,为保障市场价格平稳,防止出现价格异常上涨情况,河南省孟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药品及用品经营者提出如下告诫: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得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

三、严格明码标价制度。所有销售的生活必需品、药品及用品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告诚函自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诚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经营者应将此告诫函在经营门店醒目位置张贴。举报电话:8190214 (来源:孟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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