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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禁渔期,销售这24种海鲜需有凭证

2021-06-29 09:26: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大连市市场(含以海鲜为特色的餐饮服务单位)联合开展“严厉打击伏季休渔期违法收购经营捕捞渔获物执法行动”。聚焦休渔期经营违法渔获物问题,全面落实伏季休渔期间禁捕等渔业资源养护措施,把好港口、市场经营等各环节关口,重点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渔期捕捞渔获物行为,保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联合执法行动采取约谈市场主办者、在市场张贴标语、和经营者签订承诺书、发放《致水产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一封信》等措施,做好引导工作。在此基础上,开展突击检查,加大市场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对象是海鲜市场和以海鲜为特色的餐饮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水产品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在六个月以上。通过倒查追踪溯源,深挖细查涉嫌休渔期违法捕捞等线索,直至查清源头,坚决打击市场违法经营、港口收购、违法捕捞禁捕渔获物等破坏伏季休渔秩序行为,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近日,联合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沙河口区华北路市场、春柳建鑫市场。检查发现,部分海产品经营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记录进货信息,当场不能提供进货票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处罚,同时告知海产品经营者,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予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违法销售鲜活渔获物的经营者,我们将继续调查其进货渠道,直至查清上游供应商,将违法线索移交海洋与渔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销售鲜活渔获物的来源信息,进行“追溯源头”,严格核实、核查至渔获物的捕捞作业船只、船名、船号、人员以及上岸码头,调查核实作业船作业时间、地点等,并查证是否存在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违法捕捞,一经查实严厉查处,切实稳控伏季休渔秩序。

以下海产品绝大部分未能进行人工繁育或极难人工繁育。鲜活的禁止在市场上销售;销售冰鲜的,商户需提供进货凭证,且要能够说清来源,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提供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下海产品可通过自繁自育或钓钩进行生产捕捞,其中口虾蛄、毛虾、鱿鱼和海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获得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进行捕捞。销售该类海产品,商户需提供进货凭证且要能够说清来源,提供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广大市民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39028798举报。 (供稿: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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