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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2020-12-31 10:59: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详情如下。

各经营单位:

元旦、春节将至,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维护双鸭山市“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确保群众过上祥和欢乐的节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特向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是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二是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尤其是对农副产品和防疫物资,应当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处理商品时必须标明处理品及其价格。

三是经营者不得在节日期间对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是冬季旅游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所承诺提供的旅游标准和旅游活动安排,保证服务质量;禁止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方式或者标价方式,诱骗游客消费,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客运、公交等公路运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价格秩序,严禁不执行政府定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六是电商平台要严格自律,禁止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是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举报电话:12315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供稿: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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