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我只卖了一瓶5元钱的过期药品,没想到要罚这么多,真是肠子都悔青了”。一说起这件事,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一家诊所的经营者蔡某就悔恨不已。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诊所销售过期药品的案件,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余姚查处的首例销售劣药案。
事件回顾
事情要从今年6月24日说起。当天,一位患者来到余姚市黄家埠镇的一家诊所就诊,花5元钱购买了一瓶冰硼散,用于口腔溃疡的治疗。使用一次后,他发现这瓶冰硼散已经过期了。于是,他向所在地的临山市场监管所举报,该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前往该诊所检查。
在该诊所药房的柜子里,执法人员发现了数盒冰硼散,其中有一盒白色的包装盒已经略微泛黄;仔细一看,这盒冰硼散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已经过期近4个月了。包装盒上写着每盒装两瓶,可执法人员发现盒子里面只有一瓶。经询问,诊所负责人蔡某承认,他确实以5元的价格将另一瓶冰硼散卖给了一位患者。蔡某表示,这盒过期的冰硼散是和今年初新购进的冰硼散放在一起的,日常检查时误认为是同一个批次的,最终导致了过期销售。
小小一瓶冰硼散,货值仅仅5元,可是代价却不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按照销售劣药处罚,不仅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还要并处违法销售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目前执法人员已进行立案查处,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贯彻“四个最严”的精神,大大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额度提高到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违法生产、批发的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予以处罚。
同时,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醒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加强药品进销存管理,保证经营和使用行为持续合规。(来源:余姚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