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公示期: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8日
联系邮箱:fldj@saic.gov.cn
案件名称 |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控股”)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新零售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新零售”)的其他股东拟以居然新零售100%股权为交易对价,通过换股的形式认购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商”)发行的5,768,608,403 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居然控股将持有武汉中商2,564,382,953股股份,占武汉中商总股本的42.60%,成为武汉中商控股股东。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 居然控股 | 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家居为主业,以家庭大消费为平台,业务范围涵盖室内设计和装修、家具建材销售、智慧物流、商业会展、金融服务、跨境电商、院线餐饮、儿童娱乐、体育健身、数码智能、居家养老、城市综合体开发等领域。 |
2. 武汉中商 | 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主要从事零售业务(业态包括百货、超市、购物中心等),同时涉足商业物业开发、电商服务等产业。 | |
简易案件理由(可多选) | ¨1. 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 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þ3.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 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1. 相关产品市场: (1) 百货零售服务市场; (2) 超市零售服务市场; 2. 相关地域市场: 百货零售服务市场:(1)武汉市、(2)黄石市、(3)咸宁市、(4)孝感市、(5)十堰市、(6)荆门市、(7)荆州市、(8)黄冈市; 超市零售服务市场:(1)武汉市、(2)孝感市、(3)荆门市、(4)咸宁市、(5)黄冈市、(6)黄石市、(7)潜江市、(8)荆州市。 3. 相关市场份额: (1) 武汉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2) 黄石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3) 咸宁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5-10]% (4) 孝感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5) 十堰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6) 荆门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5-10]% (7) 荆州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5-10]% (8) 黄冈市百货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9) 武汉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10) 孝感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11) 荆门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12) 咸宁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13) 黄冈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0-5]% (14) 黄石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10-15]% (15) 潜江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10-15]% (16) 荆州市超市零售服务市场:武汉中商[5-10]% |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注解:
1. 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 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