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领会法规、正确指导企业、发展系统成员——谈一谈委托加工的条码使用问题
2005年,新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国家质检总局又于2008年出台了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其中第四条: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第一条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川省于2010年颁布的《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2条也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都办事处认真领会法规精神,对在成都市质监局等级委托备案的又未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第一时间通知办理,避免了企业不了解政策而误使用被委托方企业条码所带来的损失,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同时我们注意到一个问题,现在的超市等零售企业,部分是变相以商品条码号的个数收取企业的“进场费”、“赞助费”等,如果委托企业以生产方的条码进场,一旦和生产企业合作停止,势必停止使用条码,又要重新交纳费用,对委托企业来说,无疑是相当大的损失。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政策面还是经营成本来说,由委托方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