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质检质[2010]613号),在我国正式推行使用《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是指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重大设备形成过程进行专业化监督和管理的服务。设备监理服务是一种受委托合同限制和监理法规、规范要求的服务产品。设备监理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所指的委托合同。
制定示范文本是完善我国设备监理制度、促进设备监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示范文本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和指导设备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重大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
示范文本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起草。2005年6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就成立了合同工作委员会,并组成起草组开始了起草制订工作。在起草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协会会员及社会各界意见,于2006年9月完成了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设备监理行业内试行。
本示范文本的制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了设备监理服务产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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