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要求,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由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指导和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现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章)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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