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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0 10:03: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1〕41号)

质检特函〔2011〕41号

关于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以下简称638号文件)要求,积极部署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治理工作。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整治气瓶充装站15586个,气瓶检验站1874个,取缔了108个气瓶充装站和23个气瓶检验站;共对1726.9万只气瓶进行了安全检验,报废气瓶235.7万只。2010年全国气瓶事故大幅下降,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还存在全国治理力度不平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尤其是“螺丝瓶”的报废工作力度不大以及违规检验翻新报废气瓶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进一步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气瓶安全事故,现就深化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气瓶“两站”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和监督

   气瓶充装站是气瓶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气瓶检验站是在用气瓶检验安全质量的检验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气瓶“两站”安全主体责任。气瓶“两站”要健全气瓶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确保气瓶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或检验,不得充装或检验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特别是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要严格按照总局638号文件要求,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液化石油气“螺丝瓶”报废工作,不得再对“螺丝瓶”进行充装和检验出站,更不得将未经报废破坏处理的“螺丝瓶”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气瓶检验站修理气瓶阀门或更换未取得瓶阀制造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

   要强化气瓶安全监察和推动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职责,利用气瓶充装许可、检验核准等行政许可和现场监察手段,督促气瓶“两站”全面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领导和重视,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气瓶充装和检验行为

   针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明确重点,依法监管。要持续严厉打击气瓶充装站无证充装和充装报废“螺丝瓶”等超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以及违法充装不明混合介质的行为,打击气瓶检验站修理、改造、翻新报废“螺丝瓶”的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治理工作实效。要加大惩治力度,对违规充装、检验以及各项安全条件不能持续满足要求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气瓶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气瓶“两站”,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推进科技进步,提高气瓶安全保障能力

   各地要结合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气瓶安全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气瓶安全技术创新体系。要以气瓶“两站”治理为契机,鼓励和积极引导气瓶“两站”实施气瓶充装、检验装置和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充装和检验工作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气瓶充装、检验的本质安全。要督促气瓶“两站”运用科技手段,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鼓励和推动气瓶“两站”,特别是盛装高度或极度危害介质的危化品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运用物联网、电子标签、条码等信息化手段,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做好气瓶充装、检验工作记录,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气瓶动态监管,提升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要在实现气瓶电子标签或条码等信息化监管的基础上,研制具有自有气瓶识别和充装自动联锁功能的充装装置,实现自有气瓶的固定充装制度。同时,还要指导气瓶“两站”完善气瓶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气瓶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升气瓶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要以气瓶两站治理工作和“螺丝瓶”的报废更新为契机,提高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占有率,并严格按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对充装站自有气瓶实行使用登记和固定充装制度,巩固和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按照总局有关要求,进一步探索开展气瓶充装站分类监管机制试点,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连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相当规模且已经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站、集团公司或联盟,制定相应的充装站专用瓶鼓励政策予以支持,推进气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提高认识,加强督查,保证治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气瓶安全既涉及生产安全,也涉及到千家万户安全。做好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既是保障安全发展、保障民生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两站”治理工作督查。要结合“以质取胜,创先争优”活动,促进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保证治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各省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两站”治理工作目标,制定本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验收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本地治理工作验收。要按照总局638号文件要求,每季度末将本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并于今年底前将治理工作验收情况和总结报告报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将适时对部分省份的气瓶“两站”治理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各地不断强化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为查清全国在用气瓶数量、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气瓶使用量大面广,使用者法制意识不强,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导致的气瓶事故仍居高不下。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气瓶充装和检验问题造成的事故,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按照总局《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集中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站”治理工作目标和要点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通过规范和强化气瓶“两站”的安全管理,巩固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充装站分类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气瓶“两站”许可率、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遏止气瓶因充装和检验不当导致的事故。

    (二)治理工作要点。

    1.督促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条件,规范“两站”许可工作和气瓶安全管理;

    2.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3.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

    4.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重点,气瓶“两站”定期将气瓶送检和检验信息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探索气瓶充装站分类监管试点。

    二、治理工作范围和重点

   此次全国气瓶“两站”治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的重点是氢气瓶、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车用气瓶等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治理重点。治理的重点单位是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低、举报投诉多的气瓶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

    三、“两站”治理工作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

    (五)相关气瓶国家标准。

    四、“两站”治理工作内容

    (一)气瓶充装站治理。

    气瓶充装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 检查气瓶充装站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

    (1)充装站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装许可证;

    (2)充装站是否超范围充装;

   (3)相关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充装站充装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2. 检查充装站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2)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

   (3)是否有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齐全。

    3. 检查充装站气瓶管理情况。

   (1)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满足充装许可发证机关规定的数量要求;

   (2)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3)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

    (4)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充装站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车用气瓶等特殊气瓶除外);

   (2)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3)是否按规定在充装的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4)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

    5.检查充装站气瓶送检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已落实气瓶检验责任,并按规定将气瓶及时送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

    (2)气瓶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

   (3)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站进行破坏性处理;

    (4)是否存在擅自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的行为。

    (二)气瓶检验站治理。

    气瓶检验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检查气瓶检验站和检验人员资格许可情况。

    (1)检验站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站是否超范围检验或涉嫌从事气瓶修理改造;

   (3)检验站相关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检验人员证件,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检验站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

    2.检查检验站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2)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

    (3)各项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

    (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是否齐全。

    3. 检查检验站气瓶检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是否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

    (2)气瓶检验记录是否真实;

    (3)气瓶检验更换的瓶阀是否由持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瓶阀;

   (4)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志,对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判废的气瓶是否作报废处理。

    4. 检查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处置情况。

    (1)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2)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年度监督检查和现场监察,强化对辖区内气瓶“两站”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规的不合格充装站或检验站,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进行整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整顿仍不合格的充装站或检验站,应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充装或检验资格。

    五、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治理工作可分为宣传部署、企业自查、检查治理和总结验收等阶段进行,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进度要求,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工作中,各地还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开展探索分类监管机制试点,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积极探索采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相当规模且已经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站,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的有效监管方式,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四)要加强宣传,推动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并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两站”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各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针对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制订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各气瓶充装站应及时将报废气瓶送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鼓励充装站与任一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方式将已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使用。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六)各气瓶检验站要配合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对按照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螺丝瓶”,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不得再予检验出站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要承担气瓶事故的相应责任。严禁对上述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现,应当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并吊销气瓶检验许可。

   各市(地)级质监部门应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报告工作进度。省级质监部门应对“两站”治理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  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

   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二)制造要求。

   制造此类产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机构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要求。

   该类产品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应按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当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时还应结合锅炉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关于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现场制造申请。

   在施工现场制造压力容器前,持证制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现场生产情况(包括项目情况、生产压力容器的数量等),现场生产条件(厂房、设备、人员等)的说明,现场施工管理及组织方案,现场施工质量计划,现场质量保证措施,现场质量保证责任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主要包括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评审。

   制造单位申请报告经发证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约请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机构对项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和现场质保要求进行确认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制造单位将鉴定评审报告报受理部门和制造场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告知和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现场制造压力容器前,应当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四)其他规定。

   取得A1级(仅限油田储气井)压力容器单项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在现场制造储气井,无需履行上述程序。现场制造储气井前,制造单位应当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四、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场地的租赁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因生产原因需要租赁制造场地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经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租赁的制造场地进行确认审查合格后,报发证部门批准。

    确认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质量保证体系对租赁场地的质控能力及有效性,包括质保责任人员、检验人员、焊工等到位情况。

   (二)租赁场地的独立性。承租方不得与出租方共同使用制造场地,出租方不得参与承租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活动。

    五、关于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安全管理

    (一)方案审查。

   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方案应当提交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列入监督检验的技术资料审查内容。

    (二)更换部件的制造。

   锅炉维修改造中须更换的承压部件,应当由持相应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其设计文件需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产品应当经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三)现场弯管要求。

   由于施工需要,必须在现场进行锅炉元件弯管时,弯管工作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维修改造单位进行。

    六、关于衍射波时差法超声波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

   对现场制造壁厚度60mm以上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TOFD检测方法替代射线法进行无损检测。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TOFD无损检测标准未公布前,应当参照国外成熟标准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至少应具有超声波无损检测(UT)Ⅲ级人员1名,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下同)人员2名,作为TOFD检测责任人和操作复核人员。

   (三)从事TOFD检测人员应当具有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其TOFD操作技能经全国无损检测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的安全管理

    (一)电站锅炉用压力管道元件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规定,持有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三通、弯头、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鉴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已对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别和级别进行了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后持有A级元件组合装置或A级钢制无缝管件(耐热钢≥450℃)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汽水连接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三通、弯头等),不再领取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验数据。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管件的要求。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制造用于本公司生产压力容器配套的连接管件和法兰,其所生产的与压力管道连接的管件和法兰不得单独销售。

   气体压缩机、制氮、制氧机制造企业,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可以安装撬装产品上的气体管道。否则,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许可证。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

   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四)医用氧舱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求。

   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医用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并由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一并实施安装监检。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纳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要求。

   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六)钢管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等人员资格要求。

   压力管道钢管产品的制造许可已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总局已对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直接转换。目前,钢管生产企业的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非全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考虑到历史情况,在2007年年底前可以暂予认可钢管生产企业人员所持有的无损检测和其他作业证书,期间,总局将尽快提出适当的方案对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资格予以考核换证。

    八、关于气瓶安装检验的安全管理

    (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专项条件。

    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的规定,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许可条件参照该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附录B的规定,提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专项条件:

1. 人员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

焊接人员

管工

钳工

电工

起重工

专职检

查人员

3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称至少1名

1

4

2名

1

2

2. 资源条件和检测手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起重设备

电焊机

手动试压泵

气体泄漏检测仪器

气密性试验装置

气体压缩机、

真空泵

氮气置换装置

气瓶支架强度试验装置

力矩扳手

2台

1

2

2台

2套

1台

1台

1套

1台

4

    (二)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要求。

    1.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2.燃气汽车车用气瓶的报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69条执行,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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