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兴市(区、县)活动必须是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统一认识、共同支持的基础上,由当地党委、政府做出决定。当地党政领导应把质量兴市(区、县)作为本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作为实现质量振兴的重大举措,把质量兴市(区、县)活动融入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及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地方经济等工作之中,为全面提高区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树立良好的区域形象做贡献。
(1)为保证开展质量兴市(区、县)活动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必须由市(区、县)政府下发文件,宣布正式开展质量兴市(区、县)工作,并明确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协和各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质量兴市(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兴市(区、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具体负责质量兴市(区、县)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应成立质量兴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质量形势和问题,部署质量工作任务。
(2)开展质量兴市(区、县)活动的市(区、县),必须制定并公布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质量兴市(区、县)工作规划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提出明确的质量目标、措施及方法、步骤,并层层分解展开,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企业,确保质量兴市(区、县)工作取得实效。
(3)在开展质量兴市(区、县)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质量兴市(区、县)活动要与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结合起来。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三级质量工作责任体系的同时,一定要落实质量和打假责任制。要加强对区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假工作,以抓大案要案、抓源头、端窝点、治理整顿市场为突破口,杜绝恶性、行业性、区域性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情况的发生;要破除地方性保护主义,不徇私情不护短,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保护合法经营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二是质量兴市(区、县)要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要坚持做到扶优治劣和质量振兴两翼推进,真正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上下工夫。三是质量兴市(区、县)要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要通过开展质量兴市工作,打造诚信体系,加快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以名牌带动其他产业、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摘自《质检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